为维护我市城区道路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包头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停车场,专指在我市城区道路用地范围以内所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场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二、在我市城区道路用地范围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上机动车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各旗、县、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进行管理。
四、城区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区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在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应距道路侧石3米以外。
五、禁止机动车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在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停车时,应当按箭头指示方向顺向停车入位。
六、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七)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在出租车临时乘降点停车上下乘客;在设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的道路上,出租车可以在隔离带开口处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占用车行道,也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上下乘客时只允许使用右侧车门。
七、在设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的城区道路上,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宽度及交通流量情况在非机动车道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其它区域禁止停放机动车。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在影响非机动车通行时应当迅速驶离。
八、在道路上施划的黄色网状线的区域内禁止机动车停车。机动车在等待其他车辆通过时或在进入信号灯控路口等信号时,须在网状线外停车等候。
九、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安装由各公安分局统一监制的停车架供自行停放。停车架安放应当合理有序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时,不准占用绿地和盲道。
十一、沿街的汽车修理业、洗车业、汽车经销业等单位不得占用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违反以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告于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