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合理使用道路资源,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实施以下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二、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凡是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且能够提供合法注册登记手续的,车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包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人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在我市道路上行驶。
凡是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能提供办理注册登记有效合法手续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包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申领机动车号牌,不允许在我市道路上行驶。
三、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和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行驶。悬挂轻便摩托车号牌的,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最高车速不允许超过15公里/小时;悬挂二、三轮摩托车号牌的,应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在限定的车道内行驶。
四、违反本通告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凡有拒绝、妨碍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妨碍公务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包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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