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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摩托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7-11-10 22:49:11  来源:  编辑:  浏览:
     从06年7月1号起,包头市将限制摩托车上路,违反规定者罚款150元。

  日前,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了关于对摩托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通告”主要有两方面的限制内容。

   其一,限制城区摩托车的保有量。明确规定,凡在包头市城区内居住并且持有包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和机动车驾驶证的摩托车车主,办理了《城区通行管理卡》以后方可在城区内允许摩托车通行的道路上通行;

   凡无《城区通行管理卡》的摩托车不准在城区道路上通行,一些挂着外地牌照的摩托车必须办理转籍手续。

  其二,限制摩托车的行驶道路。每日7~21时,包头市钢铁大街的呼得木林大街至白云路段、少先路的阿尔丁大街至民族东路段、乌兰道的市府东路至白云路段、阿尔丁广场东道等10多条街路禁止摩托车通行。

  据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李世兴介绍:“摩托车限量以及限行是城市发展的需要。”目前包头市机动车数量近22万辆,其中摩托车约13万辆。据交警部门统计,2004年包头市发生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306起,死亡32人;2005年包头市发生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430起,死亡48人。

  从06年7月1日起,凡违反《通告》规定的摩托车驾驶人员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1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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