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市启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机制-- |
| 发布日期:2008-7-30 11:48:12 来源: 编辑:骆驼 浏览: |
记者7月19日获悉,包头市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正式启动了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机制。
该通告规定,凡在包头市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农用车和摩托车暂除外),其尾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在包头市登记注册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以及从外地迁入包头市的在用机动车,须到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包头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加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在限期内进行尾气排放维修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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